发布时间 : 2018-01-04 来源:
案件文号:(武药)涉刑移送(2017)001-3号
案件名称:销售假药案
主要违法事实:接举报,2017年3月16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购进的药品进行了协查。经协查,系假冒产品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之规定,应按假药论处。我局及时向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请示,出具该批次药品的假药认定。
此案予2017年6月19日移送武安市公安局。
案件文号:(武药)涉刑移送(2017)002-3号
案件名称:销售假药案
主要违法事实:接举报,2017年3月29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购进的药品进行了协查。经协查,系假冒产品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之规定,应按假药论处。我局及时向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请示,出具该批次药品的假药认定。此案予2017年6月19日移送武安市公安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