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 : 2018-04-24 来源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(冀武)质监罚字[2018]第4002号
案件名称:武安市*******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
被处罚人(法定代表人):吕某某
主要违法事实:2018年2月5日,武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四队执法人员对武安市*******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均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。
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:《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(五)项之规定。
行政处罚决定内容: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责令停止使用;2、罚款壹仟元整(1000元)。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: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。
做出处罚机关及日期:武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,2018年2月5日。